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5号
罪犯王伟,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白公渡社区居委会金岭路7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8年3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1月25日被假释。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邵
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湘刑终第10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7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2017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8月表扬12次,并余8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累计扣分1次共5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