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8 0号
罪犯肖书喜,男,200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高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公平圩镇鲁碑村11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
04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书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未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 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湘刑核766891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肖书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0月累计表扬2次,并余5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书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肖书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