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9号
罪犯杨建中,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 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毛沟镇拱桥村999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2015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建中在2018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6月,因殴打他犯被扣100分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8年8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累计表扬8次,并余74.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7次共26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中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杨建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