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7 0号
罪犯杨美清,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十四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3年7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6月5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湘
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美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杨美清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美清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07月累计表扬1次,并余5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美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杨美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