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8号
罪犯姚孔付,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东鹿居委会
2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孔付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7415.47元(未赔偿)。被告人姚孔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姚孔付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姚孔付限制减刑。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2015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孔付在2017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8月,因违规吸烟被扣150分。经教育,2018年
9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
2023年08月累计表扬13次,并余6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分、文化和教育改造扣分累计5次27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8次268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孔付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姚孔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