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7 3号
罪犯尹庆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尹家村2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
1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庆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781.5元(未缴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1)湘刑核52162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2021年8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庆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核截
止2023年7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并余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庆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尹庆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