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6号
罪犯尹显湘,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石柱村戴家组18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湘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显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997元(已赔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201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显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32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1次共1分, 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扣分1次共1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4次共126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显湘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尹显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