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 0号
罪犯喻昭如,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偕乐社区颜家冲组2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湘
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昭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6505.34元(已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喻昭如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2017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喻昭如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22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2次共53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昭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喻昭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