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8 7号
罪犯张四清,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鸡笼镇赤堰村欧皂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1655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50000元)。被告人张四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张四清限制减刑。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2014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四清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表扬16次,并余96.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3分,文化和教育改造扣分累计5次16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29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八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张四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