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3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 3号
罪犯周海星,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车头村9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湘
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海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被告人周海星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湘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202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海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158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周海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