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32号
罪犯陈贵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西溪镇溪南管区南片五巷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贵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贵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贵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0次,并余53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陈贵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