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72号
罪犯邓知平,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土桥坪村5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知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邓知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知平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先后9次获季度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6.6.27不劳动不做事,不服管教对抗管教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2017年1月3日在生产车间不服从警察指挥、管理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罪犯邓知平于2018年7月20日因生活琐事与罪犯程珊宏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程犯受到警告处分,现延长间隔期已届满。经教育,自2020年4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踩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202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1年被评为监狱生产技术能手;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2次获奖励分;2018年9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32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知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邓知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