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0号
罪犯樊文利,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民惠家园2期10栋1单元703室。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湘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 000元。被告人樊文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刑终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202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樊文利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三等奖;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5次获奖励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59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 000元,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文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樊文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