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8号
罪犯郭术初,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溪桥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术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 000元(已支付),被告人郭术初对其中21 946.5元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郭术初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郭术初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由上诉人郭术初赔偿上诉人陈梦良、祝再云丧葬费21946.5元。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2015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术初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先后30次获全年完全事故、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6月1日,该犯因互监组成员刘盛长被监区查获使用、持有违禁(U盘)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21年6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4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0个,并余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术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7月21日
附:罪犯郭术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