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爱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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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2: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5号

 

  罪犯韩爱民,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清泉路009-1-0-20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湘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爱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湘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爱民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一季度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二等奖、1次获三等奖;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7次获奖励分;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91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爱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韩爱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