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超平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3: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0号

 

  罪犯黄超平,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辰湖路3号1幢1单元40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张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超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201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超平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先后33次获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2月6日罪犯黄超平在生产现场吃槟榔被特警队查处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20年1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三等奖;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7次获奖励分;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5次获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1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261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2019年曾扣300分,受警告处分,监狱已延长减刑间隔期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黄超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