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光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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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5: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9号

 

  罪犯黄光辉,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黄茅岭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湘09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 94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2017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光辉自2017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鞋面加工针车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7年9月至2022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6次获奖励分;2017年9月至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22年10月获表扬11次,并余122.5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 000元。截至本次监狱提请时已间隔4年7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黄光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