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小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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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5: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5号

 

  罪犯黄小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枫山村美满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湘04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新罪,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湘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小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8)湘刑终487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19)湘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小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小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202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小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07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0次,并余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成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黄小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