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9号
罪犯雷志刚,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蒋家桥镇小坪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刑更7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志刚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6年6月因私藏腊肉扣分30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同步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5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2次获奖励分;2017年第三季度的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该犯获得二等奖;2017年第四季度的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该犯获得三等奖。考核截至2022年10月共获表扬13次,并余540分。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志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雷志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