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桥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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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8: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1号

 

  罪犯李桥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岔沟村委会大炉房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湘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桥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201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桥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4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20年11月在监狱组织的队列比武中获三等奖;2021年5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比武中获二等奖;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6次获奖励分;2019年12月至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390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桥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李桥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