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30号
罪犯李蔚,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长兴街5号附46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9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8次获奖励分;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1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李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