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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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0: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8号

 

  罪犯李文,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火车站南街3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21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自入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针车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3次获奖励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李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