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本相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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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0: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7号

 

  罪犯刘本相,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龙潭坪镇红军村刘家湾组02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2015年5月14日因强奸罪罪从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8)湘08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本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本相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201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本相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手工工种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7次获奖励分;2020年3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72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本相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刘本相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