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9号
罪犯刘高,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长沙镇齐圣村二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0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湘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高自入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先后9次获全年完全事故、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 2019年4月5日该犯在3号监舍穿着非监狱出售、配发的拖鞋,被监狱特警队当场查获受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5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0年连续二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3次获奖励分;2019年4月至2021年12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0次获奖励分;2021年6月25日参加德山监狱“唱支心歌给党听”红歌合唱比赛中获三等奖;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9个,并余218.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高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刘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