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2号
罪犯刘志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丰渡嘴村14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湘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202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奖励分1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刘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