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文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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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2: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9号

 

  罪犯龙文进,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太平村寨畔组35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湘07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文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文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69104735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440号刑事裁定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龙文进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认定被告人龙文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文进自入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针车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9次获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龙文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