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增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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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3: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31号

 

  罪犯龙增科,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朱紫山村6组1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2016年11月28日因寻衅滋罪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湘1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增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湘刑核427537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增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6次获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增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龙增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