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4号
罪犯罗亮,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北堤丹阳楼路11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湘07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2019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一季度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二等奖、1次获三等奖;2019年10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4次获奖励分;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2次获奖励分。考核期内累计扣154分,已从严延长减刑间隔期。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87.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3 609.9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亮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罗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