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1号
罪犯史俊坤,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海八路。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俊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俊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史俊坤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2014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俊坤在2016年获得减刑之后,表现不够稳定,2016年5月1次获季度劳动竞赛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6年6月该犯就诊时搜出违规品鞋带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2018年8月该犯与他犯打架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2018年8月该犯在高戒监区严管期间不遵守高戒监区管理规定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截至本次监狱提请已间隔7年,已对其违规扣分予以从严。经教育,自2019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数据员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至2021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8年10月至2022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3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10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484.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俊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11日
附:罪犯史俊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