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1号
罪犯田中华,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土桥村6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湘31刑初17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3)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田中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田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抢夺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田中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2017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中华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先后11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6月1日该犯互监组成员刘向华被监区查获私藏、持有违禁(U盘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2019年3月10日,罪犯田中华在车间厕所抽烟被监区警察当场查处受到警告处分、2019年4月29日,罪犯田中华在生产现场不服从警察指挥,越级向上级领导打报告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2020年4月12日,该犯怀疑他犯拿自己生活物资,情绪激动,殴打他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20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6次获奖励分;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98.6分。该犯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因2018年6月扣150分、2019年3月扣300分、2019年4月扣100分、2020年4月扣100分已缓报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中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田中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