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顺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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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1: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23号

 

  罪犯杨顺来,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长畈沙村委员会4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12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顺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刑终2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湘刑核4705368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杨顺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202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顺来自2021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杨顺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