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发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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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2: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9号

 

  罪犯易发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华阁镇华美村第十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湘09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发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6 944.5元。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2017年1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发云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先后12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罪犯易发云于2017年12月28日在高戒监区高危托管期间因倒垃圾一事动手打人受到警告处分、2019年4月15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因生产琐事与罪犯胡洪秋发生口角,继而拳击胡洪秋工位,用手背拍打胡洪秋脸颊,导致胡洪秋与该犯发生推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2次获奖励分。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监狱已从严延长减刑间隔期。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459.8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6 944.5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发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07日

附:罪犯易发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