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成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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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34:0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5

罪犯曹成江,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食品站附近。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郴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成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成江系涉黑,自2016年8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5年2月10日私藏手机扣考核分40分、2016年10月8日私藏手机扣40分、2017年8月15日私藏手机记禁闭一次、2019年6月18日殴打他犯扣100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130分。原判罚金10万元,已履行八千,违法所得本次缴纳八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16年8月至2023年9月,已从严四年一个月,减刑幅度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成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