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0号
罪犯曾恋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钟家台村5组3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恋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恋华自2018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7月因与他犯打架扣50分,经干警教育后,现已改正。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12次,并余489分。该犯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2900元,原判法院已出具财产执行终结。根据该犯情形,2018年5月因该犯违规违纪扣300分,减刑间隔期自2019年1月7日期计算,已从严1年8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恋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