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5号
罪犯陈伟峰,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蒋家桥镇天元村15组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初39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伟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伟峰赔偿受害人丧葬费26946元。2017年2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终31号判决书对陈伟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2017年5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峰有吸毒史,自2019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月17日互监组员脱离互监组不报告,扣教育改造分150分,2020年11月14日与罪犯林怡兴打架,扣减教育改造分50分,2022年2月27日推搡罪犯龙浩斌,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11月16日违反教育日学习规定,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2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十次,并余382分。被监区退卷3次,监狱长办公会退卷1次。原判财产刑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946元,已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1年2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