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86号
罪犯邓顺仙,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湘乡面粉厂家属楼1单元402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3年10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2015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03刑初7号刑事判决,判决邓顺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以(2017)湘刑核758500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顺仙系有前科,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罪犯。自2020年减刑以来,于2021年2月与他犯打架扣教育改造分50分,经警察教育转化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能服从安排。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7次,余169分。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顺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