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2号
罪犯付春祥,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七里田村六十亭组58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春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2019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春祥自2019年1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111分。该犯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原判法院出具财产执行终结。根据该犯情形,减刑起始时间(2019年1月25日)已从严2年8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春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