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3号
罪犯何桂云,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友谊村横江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桂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2021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桂云自2021年2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176分。该犯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2000元,原判法院已出具本次财产执行终结。根据该犯情形,减刑起始时间(2021年2月25日)已从严7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桂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