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日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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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39:0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9

罪犯胡日元,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福泉西路福泉小区。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湘04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日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3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201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日元系暴力犯,自2019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共计表扬10次,并余75分。原判民事赔偿33000元,有原判法院财产执行终结裁定。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19年至2023年9月,已从严一年五个月,减刑幅度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日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