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春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4 10:39:3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1

罪犯黄春,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太和堂镇清公祠村一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2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衡中法少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黄春限制减刑。罪犯黄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起,2013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春系限制减刑类罪犯,累犯,自2015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与他犯打架并使用热水瓶扣200分;2020年9月与他犯打架扣100分;2022年10月自伤自残扣10分,经干警教育后,现已改正。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13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327.8分。该犯原判附带民事赔偿396640元,原判法院出具本次财产执行终结。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5年12月21日)已从严2年9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