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3号
罪犯李达强,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元锡巷6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2年2月3日刑满释放。
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湘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达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2017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5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达强系累犯、有吸毒史,自2019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计表扬十次,并余525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作出(2018)湘04执恢第1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本院(2016)湘04刑初第1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9年7月25日)已从严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达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