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30号
罪犯李友良,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江乡朱加村四丘田组3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13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友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2024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友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自2024年1月入监以来,无重新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新入监罪犯,截止2024年1月无考核分奖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