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宗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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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1:0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6

罪犯李宗传,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坡镇硃砂村乌泥塘2队。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刑终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宗传系暴力犯,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09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383分。原判民事赔偿26946元,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八千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20年3月至2023年9月,已从严六个月,减刑幅度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