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58号
罪犯廖国伟,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水尾村7组2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1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7)湘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湘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2019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国伟累犯,自2019年4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6月因打人记警告一次,严管训诫一个月。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249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有原判法院财产执行终结裁定。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已从严一年五个月,减刑幅度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国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