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陆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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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2: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8

罪犯石陆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云台村5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湘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员。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湘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2017年1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05号刑事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陆军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计考核分5761分。折表扬九次,并余361分。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未履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陆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