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述初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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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4 10:42:5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6

罪犯谭述初,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金岭村塘佳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湘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湘刑核97248045号刑事判决核准被告人谭述初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6日起,2018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述初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自2020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折计表扬八次,并余 281 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述初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