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1号
罪犯谭运林,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樟树村5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湘刑终5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谭运林的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2018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运林有吸毒史,自2019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从严情形被退卷2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9个,并余48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465.06元,终结本次执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9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运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