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28号
罪犯唐跃银,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胜利街社区居委会1巷102号附3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跃银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跃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2023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跃银自2023年10月19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计表扬0次,并余20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跃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