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26号
罪犯滕久喜,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东星社区高坡岭自建房3楼左边房屋。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1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滕久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湘刑核5995274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2刑初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久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滕久喜自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表扬3次,并余50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久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