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74号
罪犯田兴桂,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树塘村老院组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以(2016)湘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4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17)湘刑核156259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1刑初9号以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2017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兴桂系暴力犯罪,自2019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考核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分。截止2023年9月共折计表扬十次,并余85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判处民事赔偿125275.29元,现已履行20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19年12月17日)已从严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